【從612 遙想2047】


6月12日警方向民眾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香港01》

我看著一張張的照片,烽煙四起,彷彿重演2014年的「佔領中環」事件。隨著事件演變,更多的照片讓人說不出話來。

遊行前夕警察在地鐵站、速食店隨意對年輕人搜身,這是以前從來沒有過的。

除了催淚彈和胡椒噴霧之外,這次警方還用上了殺傷力強的橡膠彈、布袋彈。

而且,執行完勤務之後還有警察在現場拍下了團體照。(這真的是香港警察嗎?在香港土生土長的差佬會像觀光客一樣拍「到此一遊」的照片嗎?)

圖擷自香港電台視像新聞 RTHK VNEWS 臉書

進入六月之後,我才知道,作為一個身份證上帶著「三粒星」在外生活的人,遠觀獅子山下的紛擾比起以前置身在其中的時候,一樣覺得揪心。

1百萬人上了街,政府說《逃犯條例》勢在必行;2百萬人上了街,政府總算幡然醒悟;

但《逃犯條例》僅止於「暫緩」而不是「撤回」,就像一把刀吊在樑上,隨時可以取人性命;

6/12當日警方出動了大規模的殺傷性武力,讓人心寒。在民眾與政府爭端之間,又多了一道嫌隙;

1萬多位示威者在6/21那天以塗鴉、投擲雞蛋方式包圍警察總部長達15小時;
「不合作運動」在稅務大樓、出入境事務大樓展開,癱瘓政府機關的正常服務;

雖則中國已經說明不會在G20高峰會討論香港問題,6/25日示威者還是遊行前往G20駐港領事館,遞交請願信;

愛丁堡廣場的G20晚會有成千上萬的黑衣人通宵集會

看著現場直播畫面上一張張年輕而熱切的面孔,我想跟他們說「多謝你地、辛苦晒」;但另一方面也為他們的行為覺得心痛。

對著執法人員大聲吆喝、淋油、用雷射筆射人眼睛、網路人肉搜索執法人員北京,這種直接的人身攻擊,是不對也不應該的。就算不滿意之前警方執法不當,也不應該以「以暴易暴」。這些做法不但會為自己帶來麻煩,也會帶來負面的社會觀感。

如果政府不宣布「撤回」條例,看來抗議活動不會有停止的一天,而紛擾也不會停止。長久下去將是兩敗俱傷的局面,天佑香港!!




2047年之後呢?

對香港的關注不僅因為對「公義」和「背信」的憤怒,因為那個地方是我曾經生活了將近20年的「第二個家」,也因為自己的私心:

我希望在港的朋友生活如常、希望香港還是一個安全繁榮的地方、希望自己還有機會拜訪這裏的朋友,可以跟他們無憂無慮地飲茶、閒話家常。

2047年之後呢?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手裡那本帶著我飄洋過海的海軍藍護照,2047年之後是不是仍然有效。我不知道2047年之後自己是不是還能像現在一樣,每次回香港就像回到老家一樣興奮不已。我甚至無法想像,2047之後香港會是什麼樣子、自己是不是還能(或者還想)回去。

念及自己可能「回不去」,就覺得沈重。

想必正在讀書、工作的人心情比我更千百倍沈重。

土地的2047大限

2047 大限不僅是政治制度的變化而已,現在及未來擁有樓宇的業主,也必須面對土地的2047大限。

因為香港的土地業權,其實除了中環花園道聖約翰座堂獲永久地權外,所有土地均是政府擁有。所謂買地、買樓,均只是取得政府批租土地的「使用權」,「業主」均只是該土地的「租用者」,而非真正的「擁有人」。

目前香港土地的批租年有75年、99年,以及999年等三種。當中港島(中上環、山頂、灣仔、北角等地區)及九龍部分屬於「舊契」,租期為999年,;其餘港島及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土地使用「新契」,批租年期劃一75年;至於新九龍(界限街以北至獅子山以南)及新界的租期為99年。

1997年前中央政府提出1997年7月1日至2047年6月30日內租約期滿的土地,以免補地價、只需要繳應課差餉租值3%的年租,即可繼續租用。

有大約一半地契於2047年6月30日將到達批租土地的年限,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以上物業)將會到期。到底屆時政府有三種選擇:收回土地、繼續免補地價「自動續租」,或者要求使用者補地價。

當然,最理想的狀況是政府自動續租,使用者只要繳交相當於差餉租值3%的年租即可。但也可能能需要補地價,目前政府並沒有明確的說法。

地產商拍胸脯叫大家不用擔心,到期的地契會自動續租,但萬一政府屆時改弦易轍,業主的負擔就更重了。

(一水之隔的深圳也是土地國有,地契到期後需要補地價,金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

「不會無一國,只會無兩制」

2047之後的香港會是什麼樣子?有人說「50年不變」不代表「50年之後就會改變」,但從過去20年的經驗看來,改變顯然是無可避免的。

套用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的說法,看不出有任何原因要在2047年改變一國兩制。但若一國兩制失敗,「不會無一國,只會無兩制」。

2003年的7月1日,50萬香港人上街要求撤回《基本法23條》,7月16日當時負責主推草案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宣布辭職,9月5日,特首董建華宣布撤回第23條立法。

今年的7月1日,會有什麼新局面?


註:23條全文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