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美記》處理食物的情、理、法】




這次赴美住在親戚亞歷山大位於洛杉磯市區的家裡。跟這些住在美國超過三十年的人出出入入,與參加旅行團走馬看花的感覺極為不同。

主要景點例如博物館和風景區當然不會錯過,但更有趣的是跟著到他們平時光顧的餐廳打牙祭,以及聽他們說起在地見聞,那是參加旅行團不會有的「內幕」。

亞歷山大長得高高瘦瘦的,帶著一副銀框眼鏡,留著像前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一樣的銀灰色長髮。說起話來慢條斯理,每次跟他聊天,都給我大學教授開講的錯覺。

他在超級市場負責食品部的運作,講起他和他的下屬們碰到的各種狀況,聽得我們哈哈大笑。例如,感恩節前在他們那裡買了一隻火雞,三天後帶著半隻吃剩的火雞,抱怨火雞不好吃要求退費的客人 –— 他們為了避免爭端,只好全額退費。

但講起那裡處理食物的狀況,我們就笑不出來了。

在香港或台灣,超級市場每天結業前幾時分鐘會將部分生鮮食品減價促銷,而消費者也樂於在超市結業前以較便宜的價格買到東西。

可是在亞歷山大工作的超市,生鮮食品例如當天做的炸雞,是不會減價的。炸雞從廚房送出來4個小時之內如果沒有賣出,就會被丟棄,他工作的那個位於西好萊塢區的超市,有時一天會丟棄50–60隻烤好而沒賣出的全雞。


























他們超市內有人每2小時巡邏賣場,負責把超過不同保存期限的生鮮食品(例如餅乾是一天、麵包是12小時等等)打包放進必須丟棄的箱子,超市打烊後把所有必須丟棄的食品一起送去回收中心,再製為肥料。

為什麼超市不與慈善機構合作把賣不出的生鮮食品送給沒錢買東西吃的遊民?

亞歷山大說他們超市不能保證這些沒賣出的食品的安全 — — 例如放在保溫箱裡四小時以後的食品有機會有細菌滋生(雖則機率很低),要是有人吃了他們送的食品而身體不適超市得負全責。考量對超市所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他們寧可丟棄食物也不願意把食物送給遊民。

這也是遊民往往到垃圾桶找東西吃的原因。如果他們因為吃了垃圾桶裡的食物而生病,至少不關超市的事。

亞歷山大剛開始在超市任職的時候,必須負責處理食品部賣剩的東西,每天至少得丟棄十大盒仍然可以吃、可是已經不符合食品處理標準的食品。想到很多人窮得買不起東西吃,而自己「依法」丟棄可以讓那些遊民吃飽的食物,讓他覺得很煎熬;足足將近一年的時間,處理食物的時候讓他覺得又愧疚、又充滿罪惡感。

這就是情理法的弔詭之處。政府為了食品安全制定了食物丟棄的規定、超市為了免除法律風險丟棄食物、而原本可以讓遊民飽餐一頓的美食,卻被送進了垃圾場。

合法、合理但是於情可議!

法律用意良善但是無法面面俱到,造就了一個浪費資源的社會。如果可以找到解決方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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